逋税
欠交的租税。
古代记载:
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下》:“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,人三千,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。”李贤注:“逋税,谓欠田租也。”
《资治通鉴·后梁均王贞明四年》:“以吴王之命,悉蠲天祐十三年以前逋税,餘俟丰年乃输之。”胡三省注:“谓天祐十四年逋租也。”
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谈·谈异一·道州祠堂》:“比年吴中奏销逋税,唐荆川、繆西谿诸公,名列官户,亦不免云。”亦指拖欠租税。宋叶适《林伯和墓志铭》:“迄伯和去,无以逋税受笞者。”
古代逋税典故
周忱(1381~1453),吉水人。宣德五年,迁忱工部右侍郎,巡抚江南诸府,总督税粮。始至,召父老问逋税故。皆言豪户不肯加耗,并征之细民,民贫逃亡,而税额益缺。忱乃创为平米法,让人户按照纳税多少平均分担增耗,又请工部颁发铁斛,让各县依式制造。宣德七年,周忱命各府支给,建仓收贮,名日“济农仓”,除去用于赈贷贫民耕作食用之外,“凡陂塘堰圩之役,计口而给食者,于是取之;江河之运可怜遭风涛亡失者,得以假借”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